文档介绍: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等精神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高级专家,系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聘任在正高级岗位的在编在岗人员。第二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指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申请,经上级卫生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第三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坚持临床正常工作;(二)确因医院岗位空缺,学科建设实际需要;(三)在任高级职称期间无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事件发生;(四)在任高级职称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第四条延长离退休年龄期限。(一)男性离退休年龄最长从60岁延长至65周岁;(二)女性退离休年龄最长从55岁延长至60周岁;第五条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二)医院审批;(三)报上级卫生、人事部门审批:第六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占所在单位编制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与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相同。第七条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因身体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可提出离退休申请,办理离退休手续。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应按本岗位要求履行岗位职责并接受所在单位考核,对经考核不能履行工作职责、不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医院将终止聘任并办理退休手续。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经办理完离退休手续的高级专家,不再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