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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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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doc

上传人:373116296 2019/7/28 文件大小:20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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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业务手册一、适用范围本业务手册规定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业务流程,适用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的咨询、申请和办理。本审批事项中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不属于文化行政部门审批事项。二、审批事项事项: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申请和办理。分项:设立、变更、注销、补证。三、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文市发〔2002〕46号)、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文市发〔2003〕31号)、《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5〕627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四、实施机关法定授权的行政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文化行政机关)。本行政审批在行政受理窗口为服务对象提供业务咨询及统一办理服务。五、审批人员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接受法律和相应的业务培训、考核。六、(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4)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5)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6)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7)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8)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七、审批程序(一)准入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个阶段:(1)申请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窗口提交下列筹备材料: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2)受理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3)审核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时间、方式;;、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勘察,并做好记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情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4)公示对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