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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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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lily8501 2019/7/29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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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房地产政策,房地产法规,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物业服务,物业管理,业主,前期物业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并遵守年度审验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中,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复印件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等相关资料。价格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二条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