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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4刑法的空间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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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4刑法的空间效力.doc

上传人:luciferios04 2019/7/29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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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4刑法的空间效力.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案例204】刑法的空间效力犯罪嫌疑人苏某,男,系海添船务有限公司(香港)所属“天王星”轮船员,住江西省广丰县杉溪乡塔山村。犯罪嫌疑人苏某在"天王星"轮从新加坡驶往台湾高雄途中,于2000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趁同船水手卢某当班之机,从舷窗翻入卢某的房间,窃得美金、新加坡币等钱款,折合人民币共计三千三百余元。同年2月28日船靠本市闵南船厂。上海市水上公安局接该船报案后侦破此案。经查:海添船务有限公司系我国国有企业投资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为商务方便,其所属"天王星"轮在塞浦路斯登记注册,船籍为塞浦路斯。案发时该船舶航行在公海海域。对本案是否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苏某的刑事责任,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件普通盗窃案,应根据我国刑法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苏某是中国公民,他作案是在"天王星"轮上,而该轮的所有权归属我国,不论该轮船籍如何,均不能改变是中国轮船这一本质属性。因此本案应作为一般盗窃案件,追究犯罪嫌疑人苏某的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是起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适用我国刑法,但不应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天王星"轮船籍为塞浦路斯,在外籍轮船上作案,应视为在该国领域内犯罪。虽然苏广木系中国公民,应适用我国刑法,但由于苏广木盗窃数额未达到"巨大",只可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所以根据我国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应追究苏广木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本案是起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适用我国刑法,但应追究苏某的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嫌疑人苏广木盗窃数额已达到起刑点,构成盗窃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本案不能适用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犯罪嫌疑人苏某追究刑事责任。【提示与讨论】本案争议的主要是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和如何理解"法定最高刑"的问题。我们重点讨论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事实上,对地域的效力与对人的效力并不是截然分开的,由于人的法律身份、活动空间和国家主权内容的复杂性,刑法并不能简单地、毫无例外地适用特定地域上的所有人,或特定人活动的所有地域,其中又包括种种例外,这样使对地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者之间互相联系,又存在差异,构成刑法空间效力两个方面不同的内容。因此,才产生了关于刑事管辖权的两个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原则: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随着近代社会国家之间交流不断扩大,国际合作增多,国家独立和主权意识加强,又出现了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我国刑法第六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是属地管辖;第七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