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总公司安全管理,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结合总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成立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全工作。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总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为各
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要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组长为本部门主要责任人,其他成员由部门自行选定,必须由熟悉本部门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第3条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参照有关行业安全条例制定安全技术标准;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防毒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4条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5条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 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 组织制定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 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 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 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六) 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并予检查落实。
(七) 落实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6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学校及集团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并保障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认真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积极性。
(四)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安全制度,确定本单位各级安全责任;
(五)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七)落实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部门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7条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在部门应当在订立合同中依照本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8条各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和建立的制度、规范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科学管理。通过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第9条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门必须完善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员工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1. 员工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2. 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动车辆驾驶、电梯工、锅炉工等)经专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 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10条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和防毒等防范设施的配备。建立和理顺防范、预警、紧急救援、报告等制度和机制,按照建立的制度和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11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 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二) 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 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五) 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 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 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指标、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 其他安全情况。
第12条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13条总公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寒、暑假放假之前、“五·一”、“十·一”、元旦放假之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五章安全隐患
第14条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15条对违反安全规定、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持续改进。落实情况请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16条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17条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