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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案例与例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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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国际法案例目录序页序页案件名称案件名称号码号码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118“塞加号”案案在尼加拉瓜境内及其军事与准军47年联合国总部协定第21条仲裁义219事行动案务的适用问题3荷花号案20缅因湾海洋区域划界案4交易号案21(前)苏联击落韩国客机案叶塞林——沃尔平诉(前)苏联新522卓长仁劫机案闻社案民用航空运输公司诉中央航空运623张振海劫机案输公司案《蒙特利尔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7蒂诺科特许权仲裁案24案8湖广铁路债券案25诺特鲍姆案9光华寮案26诺伊斯案(美国向巴拿马求偿案)10帕尔玛斯岛仲裁案27艾尔西(ELSI)公司案11西撒哈拉案28安巴蒂洛斯案12隆端寺案(亦称柏威夏案)29美国驻德黑兰的外交和领事人员案13边界争端案30庇护案14东格陵兰法律地位案31皮诺切特案15科浮海峡案32英伊石油公司案16渔业案33荷兰和比利时边境土地主权案34孤独号案17北海大陆架案35印度领土通行权案1一、执行联合国职务时遭受伤害赔偿案[案情]1948年,在巴勒斯坦发生的一系列暴力事件中,一些联合国官员、警戒人员和观察员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9月17日,联合国瑞典籍调解专员伯纳多特爵和法籍首席观察员塞雷上校在耶路撒冷的以色列控制区内遭到暗杀。事件发生以后,联合国秘书长承担了对那些在联合国领取薪金或津贴的受害人支付适当赔偿的责任,同时将国家对联合国应付责任的问题提交联合国大会讨论。大会鉴于会员国在这一问题上存在意见分歧,遂于同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下述问题发表咨询意见:“一、如果联合国代表执行职务时,在涉及国家责任的情况下受到伤害,联合国作为一个组织是否有能力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的或事实上的政府提出国际请求,?二、?”1949年4月,国际法院就本案发表了咨询意见。,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宪章》是否赋予丁联合国以其会员国必须予以尊重的权利,换言之,首先必须确定联合国是否具有国际人格。。,。从宪章的规定来看,它并不服于使联合国仅仅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而是为它建立了机关,设定了具体任务,并规定了它和它的会员国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联合国和有关国家缔结条约和它在广泛领域内负有重要政治使命的事实也证明它和它的会员国具有明显不同的身份。鉴于联合国预期行使和享有且事实上正在行使和享有的职能和权利只能在它具有大部分国际人格和国际行为能力的基础上得到解释,法院得出结论,认为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不过,按照法院的解释,,也不是说它是一个不论何种意义的“超国家”。这甚至并不意味着它的所有权利和义务都是国际性的,只是说它是一个国际法主体、能够享有国际权利和负担国际义务,并有能力通过提起国际请求来维护它的权利。在确定联合国具有国际人格之后,法院进一步讨论联合国的国际权利当中是否包括提出大会决议中所称的那种国际请求的权利的问题。法院认为,诸如联合国一类的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其组织文件所明示或默示规定的以及在实践中加以发展的其自身的宗旨和职能,而联合国的会员国已经赋予了它在履行职能所必要酌情况下提出国际请求的能力。对于因违反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国际义务而对它造成损害的它的会员国,联合国无疑有提起国际请求的能力。这种损害包括对联合国本身利益、它的行政机关、财产和受它保护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即问题a中所称的损害。问题b是法院遇到的一个新的问题,这一问题不能从传统的外交保护的规则中得出答案,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原则并考虑宪章的规定来加以解决。法院认为,宪章并没有明确赋予联合国就该问题中所称“受害人或他所授权的人员”所受的损害提出赔偿请求的能力,然而根据国际法,必须认为联2合国拥有为使它履行自身职责所必须默示赋予它的那些权力。为了实现自身的宗旨和履行自身的职能,联合国必然要委派代表去局势动荡的地区执行重要任务。为了确保这些任务能够得以有效而独立地执行,为了对其代表提供有效的支持,为了保证这些代表以及联合国本身的独立性,联合国必须对其代表给予充分的和可以依靠的保护。因此,一旦损害发生,联合国应能要求责任国对其过错予以补救,特别应能就联合国代表因该国过错所可能遭受的损害自该国获得赔偿。不过,,而是在维护自己享有的、确保有关国家遵守其对联合国所负担的义务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