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员工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职工考勤管理,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各部门自定的考勤管理规定须由公司审核签发。第二章考勤第三条员工止常工作时间夏季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30分至6点,冬季为上午9点至12点,下午1点至5点30分,每周上班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星期天不上班,因季节变化需调整工作吋间时由人事部另行通知。第四条公司职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登记制度。第五条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口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违犯此条规立者,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均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第六条公司每天安排人员监督员工上下班打卡,并负责将员工出勤情况报告人事部,人事部与财务部据此填报员工考核表及考勤表第七条除特殊情况,员工一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对代他人打卡或授意他人打卡,一经查实,违纪双方均记人过处理。第八条上班吋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日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第九条员工外出办理业务前须向本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申明外出原因及返回公司时间,否则按外出办私事处理。第十条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如遇出差、请假等特殊情况不能打卡者,需提前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填写请假条或岀差申请表经批准后交人事部备案,否则一律按迟到或旷工处理。第十一条所有员工请假50/天,旷工100/天,当月内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累计超过4次的,以旷工一EI论;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出勤者,以旷工论,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第十二条在工作时间内(含加班)未经核准及办理请假手续者,擅离工作场所或外岀者,一经发现,并给予警告一次的处分。第十三条员工无故旷工半日者,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三天旷工者,扣除当月工资,无故旷工达一个星期以上者,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第十四条职工因公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部门经理批准;各部门经理出差由主管领导批准;高层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