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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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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doc

上传人:phl808 2019/7/30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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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泰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第三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坚持养老待遇和个人缴费相挂钩,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相结合,鼓励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的原则。第四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市实行统一制度,分级管理,原则上以各市(区)、市区(不含高港区)为统筹地区。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和各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和管理,加强监督与指导。市和各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帐户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等项工作。第七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具体业务由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承担。第八条  各级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事务所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由各统筹地区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 安排,根据经办工作需要统筹地区可适当增加经办经费。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第二章  基金筹集第九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建立统筹风险基金。第十条  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经办机构或经办机构指定的金融机构以货币形式按年缴纳。第十一条  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档次。鼓励有条件的统筹地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第十二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50元(市区为30元)。凡享受政府给予的低保参保补贴和残疾人参保补贴的,不再享受该参保补贴。第十三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低保家庭中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第十四条  各统筹地区政府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未及时缴费的,允许补缴,对补缴以前年度缴费的,不享受参保补贴。第十六条  参保人在参加本办法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致使经济发生暂时困难影响家庭正常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所在社区(村)和乡(镇、街道)核实、市(区)经办机构批准,可以持参保人本人的《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等手续办理质押免息借款。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给予补助。第十八条  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特殊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给予扶持。第三章  个人帐户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当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不变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同时核发缴费证,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档案。第二十条  参保人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二)各类财政补贴及其利息; (三)各类补助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利息。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利率根据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人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及时结息。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其个人帐户由经办机构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缴费前后的个人缴费帐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参加转入地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5年以上的,方可在转入地享受养老待遇。参保人跨本行政区域外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个人帐户中不含政府补贴部分的本息。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有权向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第二十五条  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