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放贷人条例》草案的法律分析
近日,由中央人民银行起草的《放贷人条例》草案已经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批即将公开实施,该条例的重大突破是允许企业和自然人注册公司从事放贷业务,民间借贷有望通过国家立法形式获得规范。
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尤其是对于科技型的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许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完成技术的原始创新或者研制出创新产品获得专利投入产业时,自有资金已远远满足不了企业的发展所需,企业只有通过新的融资才能提高企业硬件设施的投入和软件设施的包装,才能完成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和市场推广。企业的产品从技术研发到产品化,再到产业化需要一个培育和发展的渐进过程,一个企业要想实现从技术到产品的一体化,急需大量资金投入,而通过银行、信托等正规渠道融资又存在规模小、抵押担保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查关口多、等待时间长等诸多困难,因此非金融企业的民间放贷成为中小型民营企业融资的重要选择。
以往非金融企业的民间放贷一直是我国金融法律限制和禁止的领域,非金融企业放贷如构成非法借贷关系,将被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在民事责任中非金融企业间的放贷构成企业间非法借贷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借款人之间因借款关系已构成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由于双方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国家法律禁止的范围应为无效的借款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些法院处理该类案件基本上都以以上两条法律规定作为类似案件的判案依据,如放款人无其他过错,则由借款人返还所借款项,不支持支付利息或采取惩罚措施予以没收。
目前,符合法律规定的放贷企业表现在抵押行业中常见的合法经营模式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而更多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形式出现。由于银根紧缩,许多银行压缩信贷规模,即使在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扩大内需、加大基础产业的投入的利好政策下,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防范和控制融资的风险,也把投资领域限定在国有大型企业和政府基础设施的投入项目之中,中小型民企很难从中获取信用额度。很多民营企业在银行贷款无望,转而向地下钱庄求助,大量的地下钱庄生意兴隆、应接不暇,特别是沿海一带的民营借贷更是发展迅猛。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民间地下信贷资金总额已高达7000-8000亿元之巨,借贷总量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7%,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额的4%-5%。由于民营企业近80%的资金需求来自于自我积累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要对象为中小企业和农村,存在着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保障、风险不易监控等问题,容易引发多种不稳定因素和纠纷案件。此时出台相关的放贷法规,顺势引导地下钱庄阳光化、合法化,使之在法律规范、公开监督的情况下开展此项业务,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堵住非法资金渠道,打破由银行金融机构长期垄断金融市场的单一格局,有利于促进多种形式下的信贷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促进民营企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