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9
文档名称: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9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iluyuw9 2019/7/31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3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部长***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案(事)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严格、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高效。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及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登记管理部门负责所属地市级、县级公安机关,以及省级公安机关所属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的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第七条登记管理部门不得收取鉴定资格登记申请单位和鉴定机构的任何登记管理费用。登记管理部门的有关业务经费分别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年度经费预算。第三章资格登记第八条鉴定机构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资格证书》由公安部统一制发。《鉴定机构资格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正本悬挂于鉴定机构住所内醒目位置,副本主要供外出办理鉴定有关业务时使用。《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五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第九条鉴定机构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鉴定人、鉴定业务范围、注册固定资产、使用技术标准目录等。第十条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单位名称和固定住所;(二)有适合鉴定工作的办公和业务用房;(三)有明确的鉴定业务范围;(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仪器、设备;(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六)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资金保障;(七)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八)有完备的检验鉴定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向登记管理部门提交与本单位有关的下列材料:(一)《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申请表》;(二)所有鉴定人的名册;(三)所有鉴定人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四)办公和业务用房的平面比例图;(五)检验鉴定的仪器设备登记表;(六)检验鉴定采用的技术标准目录;(七)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工作制度;(八)鉴定机构的法人代表证明,或者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关于保证鉴定人独立开展鉴定工作的书面承诺;(九)应当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