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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企业在四川省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外企业是指企业注册地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外省(市、自治区)和中央部门所属的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园林绿化企业、工程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入川从事下列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活动的所有省外企业: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二)公路、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电力、矿山、煤炭、冶炼、化工石油、医药、广电通信工程;
(三)园林绿化、爆破、消防、防水、防腐、环保、体育设施、建筑智能化、送变电及管道、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
(四)建筑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钢结构等工程。
第四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省外入川从事建筑活动企业的行政监督管理,根据建筑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省外企业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必须按规定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川备案后,再到项目所在地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未办理备案的省外企业不得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应在川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并持下列资料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一)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从事建筑活动专用介绍信。
(二)省外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
(三)省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分公司)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
(四)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职称证或执业资格证书。
(五)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执业资格证书及执业印章鲜章、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证明。
(六)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行为记录证明。
(七)在川分支机构(分公司)经营场地证明。
(八)《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申请表》。
(九)备案要求的其他资料(见附件)。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第七条要求审查合格后,颁发《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从发证之日起计算。期满后,其备案证自行失效,如需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应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接工程施工,其劳务作业必须分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严禁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严禁发生拖欠工资行为。
第九条省外企业在川从事建筑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应在7日内抄报给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企业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对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投标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四川省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单位擅自引进或使用未经备案的省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