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买卖诈骗案例买卖诈骗案例【篇一:买卖诈骗案例】篇一:银川市屡发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080字)近期,银川市屡屡发生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甚至个别不法分子公然冒充他人、伪造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诈骗活动。警方提醒广大市民:买卖房屋时,一定要慎之又慎!昨天上午,记者从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又了解到这样一起利用房屋买卖合同诈骗钱物的案件。买来二手房没过户,侄子骗去做抵押被变卖1999年年底,张某某(女)由于要出国定居,便将银川市兴庆区德胜小区的一套住房以3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了中宁来银的李某(女),完成交易后,张某某匆忙出国,而李某虽然持有这套住房的房产证,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李某的侄子崔某得知此事后,提出他能托人办理过户手续,便将李某的房产证拿走。几天前,一位姓马的小伙子突然来到李某的家里,称房子已被他买下,并且持有这套德胜小区住房的合法房产证。李某顿时被弄得晕头转向,立即找来侄子询问究竟。这一问,侄子崔某才道出了事情原由,崔某欠王某2万元钱,迟迟无法偿还,对方提出如果没钱,拿值钱的东西抵押也行。为了堵住这个窟窿,崔某骗来李某的房产证,交给了王某。银川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报案后,经过缜密调查,查明王某拿到房产证后,为了获取不法之财,竟策划了一个恶毒的阴谋。王某先找人伪造了房产证上原房主张某某的身份证等一系列证件,又找来一个女子冒充张某某,然后找到银川一家公证处,办理了房主“张某某”委托自己全权办理德胜小区这套住房买卖事宜的委托书及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并进行了公证。凭借这些,,卖给了急于购房结婚的马某,并成功地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律师: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者构成诈骗罪随后,记者采访了天盛律师事务所主任党建国律师。他认为,在此案中,张某某与李某买卖房屋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但是交易程序并没有办彻底,李某虽然在事实上得到了这套房屋,但并没有成为合法的房屋所有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通过非法途径得到了房产证,但他在既不是房屋所有人又未经房屋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房主证件、办理相关手续的方式,将房屋卖给马某,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犯罪。与此同时,马某的买房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取得的房产证不合法,因为他并不是从具有该房屋处置权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委托人的手中购买房产,其蒙受的损失可以通过公安机关对王某追赃进行补偿,同时,公证处也存在把关不严的问题。针对此类房屋交易诈骗案件,民警和律师提醒广大市民,房产证务必要妥善保管,一旦遗失应立即到有关部门挂失。在买二手房前,一定要到房管部门察看准备要买的房屋是否对外设置了抵押。交易过程中,签订买卖合同的同时,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将买卖程序办彻底。篇二:房屋买卖合同诈骗案例(1204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繁荣与一些旧城的扩大改建,房地产交易、房屋、店面出租等活动越来越频繁,由于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扬,投资经营各类商品房和商业店面的热情高涨,为了急于买到合适的商品房和店面,对相应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问题等不加甄别就进行所谓的产权和经营权的转让,由此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诱发合同诈骗活动。今年年刚过,我市就立案侦查了2起此类合同诈骗。3月28日,报案人李某到三元经侦大队报称:其于2005年10月通过中介公司,与嫌疑人张某签定《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张某称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抵押给他一套住房,现将此住房卖给李某。张某在收到李某的35000元房屋买卖预付款后逃匿。后2007年3月28日,三元区人民法院判决此房由三明市华厦房地产公司收回,李某限期搬出。此案中,中介公司仅凭犯罪嫌疑人张某一句话说“此住房系房地产公司拖其欠款而抵押给他的”,就轻易相信了张某。而没有查看其房产证、土地证等任何手续,或到此房地产公司了解、查看此房的产权人。此案中中介公司承担着难以逃咎的责任。2007年3月5日,明溪个体工商户杨春艳到泰宁县局报案称:2007年3月4日,其被人以虚假广告诱骗签定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并被对方骗走转让金21280元。这起案件的主要特点:一是虚构事实,低价引诱。犯罪分子或者虚构自已拥有某个店面所有权,或者利用他们与原经营者签订的已失效的店面经营权转让合同找到欲租赁经营的受害者,同时开出较低于当前市场成交价的一个转让价位,受害者看到该转让合同或实地看过犯罪分子指引的店面后就信以为真,认为有利可图,急于成交,遂未做深入的调查、核实即与犯罪分子签订转让合同,并交付相当数量的定金或转让金。二是案发时间较长、隐蔽性强。由于店面经营权转让后受害人大多很少再去过问核实,只有等到要装修开业时见到店面的所有人或真正的经营者时,才知道被骗,向公安机关报案。此类案件隐蔽性强,短时间内不易被察觉,待受害人发现报案后,犯罪分子早已逃匿,即使事后抓获,其所得赃款也已挥霍一空。此类犯罪的防范措施:1、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