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县殡葬管理规定
全县殡葬管理规定
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省殡葬管理办法》、《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我县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活动适用本规定。二、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要将殡葬事业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建立殡葬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实行火葬。要把完善殡葬设施,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实行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等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根据XX省第二批火葬区规划和《市殡葬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全县行政区域内除汽车不能通行的边远山区外,均属于火葬区范围。火葬区内的常住人员、外来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汽车不能通行的边远山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勘查,确定具体自然角落或区域,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本县范围内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和享受定期、长期救济补助的人员去世的,一律实行火葬。少数民族公民,回乡探亲、旅游、投资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宗教人士和外国人的殡葬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乡(镇)设立殡管所(站),村(居)配备殡葬管理员,并建立丧葬管理协会。乡(镇)殡管所(站)受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各乡(镇)殡葬管理日常工作。村(居)殡葬管理员负责本村(居)的殡葬联络和信息通报工作,村(居)丧葬管理协会要发挥丧葬活动管理和服务的作用,促进丧事活动和殡葬活动有序、规范。五、县建立殡葬管理执法监察大队,负责殡葬管理执法监察工作。六、县文明办、综治办、公安、国土、林业、人事、监察、工商、交通、卫生、司法、环保、环卫、城管、文化、规划建设、城监大队、交警大队、外事侨务、民族宗教、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丧事。八、殡仪馆、殡管所(站)是专门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单位。遗体运输有特殊情况的,可由公安、医院等单位用相关车辆运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上述经营性的殡仪服务活动。在本县范围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县殡仪馆火化。异地死亡的,特殊情况确需将遗体运往常住地火化,应经双方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由殡仪专用车辆运送。九、死者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十、办理遗体火化应提供下列证明: (一) 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 非正常死亡的(包括交通事故、刑事案件、工伤事故等)及无名、无主的遗体,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 外来人员正常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凭死者家属的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高度腐烂和因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捐赠的遗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十一、丧事活动要严格遵守如下规定: (一) 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 县城城区死亡人员的丧事活动应在县殡仪馆举办,其它区域死亡人员的丧事活动提倡在县殡仪馆举办。提倡文明节俭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