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老的问题,根据《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2016〕131号)和《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省政〔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二是个人(家庭)政府、集体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设定不同的缴费档次,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二、目标任务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四、基金筹集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我县目前缴费标准暂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鼓励经济条件好的居民多缴费,多缴多得。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给予试点地基础养老金补助,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10元。对城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对城乡独生子女和双女父母(城乡独生子女父母须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双女父母一方须落实节育措施)参保的,在统一缴费补贴标准的基础上,政府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缴费补贴。五、建立个人账户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资金目前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六、养老金待遇和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