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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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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精简篇).doc

上传人:wyj199215 2015/12/10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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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桐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桐木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我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有关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从我县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工作目标
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6年实现80%城乡居民参保。
四、政策法规
1、参保对象:凡具有本县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所在乡(镇)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2、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保的居民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缴费标准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可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但在一年中选择某一档次缴费后不得改变。县政府依据省政府相关政策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集体补助(本条不适用城镇居民):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本村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达20000元以上(含)的,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保局认定后,由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荣誉证书。
(三)政府补贴:中央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保基础养老金。
省、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依次类推,原则上不超过75元。
对重度残疾人,由省、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代缴资金省财政负担80元,县财政负担20元。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由参保人到县农保局指定地点以货币形式在每年的10月31日之前,按年一次性缴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允许其补缴,补缴部分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参保人因经济困难等个人原因应参保而未参保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缴费未满15年的应进行补缴,但停缴期间的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
3、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55元计发,由中央财政支付。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