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篇一:产品质量法的案例分析题】产品质量法案例分析范文一:附注:本案系汽车消费中的典型案例:委托人因购买的新车使用不到三个星期即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车辆转向节断裂;委托人认为车辆abs系统存在瑕疵,经协商未成后诉至法院。由于我国目前汽车abs系统检测鉴定条件较为欠缺,且费用高昂(达数十万元,按现有法律规定由申请人预交),本案原告不得已放弃鉴定机会而以现有证据进行了诉讼。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谨以此文向汽车消费中的信息不对称,及权利救济中存在的困境提出质疑。一、原告系受损车辆的实际车主,第一被告系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车辆的生产者原告与第一被告达成购车协议。因原告未带身份证,便借用司机黄m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买卖手续。此行为系协商结果,亦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第一被告系受损车辆的销售者,第二被告系受损车辆的生产者。对此,双方亦不应持有异议。二、第二被告生产、第一被告销售的车辆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害(一)受损车辆存在缺陷1、从法院委托进行的车辆左轮转向节检验报告看,虽其存在若干不合规范的地方,但其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车辆的某些部件是存在缺陷的:(1)事实与结论冲突。报告第2页中化学成份的分析中,-,。可见,明显超出了标准范围,鉴定人却做出“符合”的结论。(2)转向节“塑性断裂”的结论说明。据该检验报告之主检解释:塑性断裂与脆性断裂相区别(后者系受外力作用突然发生的断裂),送检之转向节是由于内部原因累积而造成最终的断裂。规定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根据之规定,在不存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在涉及产品安全时就应制定相应企业标准,并且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同时且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未提供)。结合检验报告,车辆被证明不符合企业相关标准,对人身财产具有危险性,应视为存在缺陷。受损车辆是2010年2月1日出厂,2月4日出售,2月22日即发生事故。短短22天即由“合格’逐步完成最后断裂。如此情形,生产者将转向节断裂的原因指向司机操作失误显然是不妥的。2、其他证据也证明车辆存在质量问题①驾驶员黄某陈述:车辆在正常行驶中有异常的响声、方向盘失效(第一被告代理人认为“真实可信”、第二被告代理人则认为“比较可信”),可以认定,在事故发生当时,的确是出现了车辆性能的异常;②事故现场图显示:一、司机有明显的刹车动作;二、刹车时先左后右,两轮制动不同步;三、刹车后车辆发生急剧左滑现象;四、刹车后车辆左右轮轮间距明显增大,直至最后左前轮转向节断裂。显然,车辆在司机实施制动过程中左前轮被抱死。该车安装有abs系统,具有反抱死功能(克服紧急刹车时车辆跑偏、侧滑、甩尾现象)。按gb12676-1999《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和gb/t13594-1992《汽车防抱死系统性能和试验方法》,本案事发当时,按两标准要求:在任何路况下,即使在极限状态下,车辆在制动后,。本案中,,车辆在刹车后,从路右侧滑到路左,最后撞向道路左边的树干,。显然车辆abs防抱死系统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③在紧急制动时,abs系统运行,刹车踏板会发生反弹抖动。此时一定要坚持一脚踏死制动踏板,切忌反复踩踏,否则会导致abs系统失灵,造成安全事故。依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对这一新的驾驶规范,被告未在产品说明书中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进行说明或警示,显然是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漠视,同时也直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被告代理人在庭上也列举相关资料说明abs系统在使用中的特殊性,只是其明知可能会造成危害结果而放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其过错也是显而易见的。同时我们应明确,在质量缺陷中,转向节和abs系统的质量缺陷可能是同时存在的,并无被告方所谓两个原因的排斥关系。至于哪个部位缺陷更严重,哪个是导致事故的主要原因,均不影响被告最终的责任承担。(二)原告所受损害事故的发生导致原告的车辆完全报废,近十万财产倾刻间化为乌有;另造成现场农户的青苗损失(原告已先行垫付),而且原告不得不为清理现场而支付施救费、吊车费、拖车费后;由于事故给司机造成了身体上的伤害,原告为其垫付了医药费;后来,原告为解决这一侵权纠纷,多次前往武汉找被告人进行协商,向相关部门寻求救济,支付大量的交通费并预付了车辆受损部件的检验费;其间,原告为解决纠纷往返各地,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