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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稽查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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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稽查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aotao0a 2019/8/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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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稽查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郎溪县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税务案件移送工作,有效打击涉税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公安厅《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案件移送暂行办法》以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市局制定的《宣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移送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税务案件,包括以下几类。(一)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发现的达到稽查立案标准的案件;(二)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有危害税收征管行为,涉嫌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案件;(三)根据重大案件分类标准应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办的案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本局所辖各税务分局和稽查局。第二章移送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各分局在纳税辅导、税收清算、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等征收管理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案件应移送稽查局立案查处。(一)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收流失的;(二)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虚开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三)收到公民举报的;(四)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第五条分局、稽查局发现的以下案件应提请县局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一)偷税案件。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额10%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二)抗税案件。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案件;(三)逃避追缴欠税案件。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案件;(四)发票类案件。,;;;;。(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涉嫌涉税犯罪案件。第三章移送程序第六条各分局在向稽查局移送案件时,应提供纳税申报表、评估分析报告、其他证据资料以及案件移送单。第七条各分局应在次月15日前将上月发现的应移送案件有关资料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后移送稽查局,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案件应随时移送。第八条各分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的移送。第九条对各分局移送的案件,稽查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确定的时限开展稽查,并于作出处理(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处理(处罚)决定书反馈给分局;经初步审核发现达不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应于收到移送资料之日起5日内退还分局处理,退还理由应记录在案。 第十条 在提请主管税务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涉税案件时,税务分局和稽查局应当负责提供以下资料:(一)税务稽查(检查)报告;(二)涉案物品清单;(三)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四)其他证据资料。已经作出税务处理的,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税务处理决定书;(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