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合同法难点解析一
一、合同转让与担保的关系
(一)债权转让
:原债权人(让与人)与新债权人(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时
:通知债务人时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债权转让本身已经生效。债务到期,由于债务人不知情,还会向原债权人清偿,但原债权人已经不再享有债权,接受清偿就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新债权人。
,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
:
对担保人而言,债权人是谁并不重要,因为担保人是否会承担担保责任,关键看债务人是否清偿债务,因此,债权转让的情况下:
(1)一般而言,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2)如果担保人与原债权人有明确约定只对该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条件: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对原债权人(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该债权先于所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债务人可以直接向受让人(新债权人)主张抵销。(特别注意到期时间)
如图示:乙因购买甲的货物欠甲货款100万,应于2013年2月1日清偿,甲同时欠乙货款30万元,应于2013年1月20日清偿。甲与丁于2013年1月2日签订协议,将债权转让给丁,第二天通知乙,则:
(1)
(2)。如果不通知乙,债权转让照样有效,只是对乙不生效力,乙到期仍然对甲进行清偿,甲若收,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丁(真正的权利人)。
(3)丁同时获得对丙的担保债权。(若丙与甲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只对甲承担担保责任,则债权转让之后,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债务人可以主张抗辩。如题中,乙对甲付款条件为甲交付的全部货物检验合格,即便甲转让了债权,若甲交货不合格,乙照样可以对丁主张不支付价款。
(5)乙(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时对甲(让与人)享有债权,而且该债权先于转让出去的债权到期,乙可以直接向丁(受让人)主张抵销。丁只获得
70万,对此,丁可以要求甲(合同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甲将债权转让给丁,就应当对此负瑕疵担保责任。
(二)债务转让
1. 债务转让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债权人仍然向原债务人主张债权。
2. 债务转让时,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 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债务转让,若要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必须经过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债务人是谁对担保人而言非常重要,直接影响到将来是否会为之承担担保责任。
乙欠甲100万,应于2013年2月1日清偿,丙为该笔债务提供担保。乙、丁2013年1月2日达成协议,乙将债务转让给丁,通知了甲,甲于次日答复同意。
(1)债务转让2013年1月3日生效
(2)新债务人的抗辩:丁可以主张乙对甲的抗辩。
(3)若丙也对债务转让书面同意,丙继续承担担保责任;但如果未经丙书面同意,丙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二、债权质权
这是一个理论问题,但近几年连续考察
题中,甲对乙享有100万债权,2013年2月1日到期;2013年1月5日,甲向丙借款80万,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就与丙订立书面合同将对乙的债权质押给丙。
1. 债权质权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