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RegulationfortheImplementationoftheTrademark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发布部门】国务院【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358号【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法规类别】商标法规【全文】【法宝引证码】    使用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8号)(相关资料: 行政法规4篇部门规章42篇司法解释5篇地方法规规章77篇高法公报案例6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560篇实务专题122篇法学教程1篇) 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00二年八月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制定本条例。(相关资料: 实务专题1篇法学教程1篇) 第二条本条例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9篇实务专题5篇法学教程1篇) 第三条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规章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87篇实务专题2篇法学教程1篇) 第四条商标法第六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实务专题2篇法学教程1篇) 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9篇实务专题10篇法学教程1篇) 第六条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规章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8篇实务专题5篇法学教程1篇) 第七条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代理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商标法第十八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篇实务专题4篇法学教程1篇) 第八条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材料。(相关资料: 案例与裁判文书15篇实务专题2篇法学教程1篇) 第九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14篇实务专题2篇法学教程1篇) 第十条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3篇实务专题2篇法学教程1篇) 第十一条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组织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