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权威部门: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五方面修订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这样企业购进机器设备税负比较重。为减轻企业负担,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根据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起已经将小规模纳税人划分为工业和商业两类,征收率分别为6%和4%。考虑到增值税转型改革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水平总体降低,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应当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同时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因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了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对来料加工、来料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征收大厅的申报压力,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纳税人进口货物的纳税时间,由7日调至14日。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新旧暂行条例条文对照表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规范了纳税人表述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 、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食用植物油; 1、粮食、食用植物油;  、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报纸、杂志; 3、图书、报纸、杂志;  、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