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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授权书.doc

上传人:2623466021 2019/8/3 文件大小:2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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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授权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甲方(商标使用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乙方(商标使用被许可人):法定代表人:公司住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原则,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范围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授权许可形式为普通许可。甲方负责生产“宝施兰”系列的洗衣液、洗手液、沐浴露和洗发水等洗护产品(包含***、婴幼儿),乙方负责生产“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均由乙方负责上述生产环节所需的全部投资成本,并负责所有“宝施兰”产品的销售和管理,所得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授权期限1、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期限自2017年6月16日至2024年8月20日。2、合同到期后,如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外续签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三、权利和义务1、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必须保证其在负责生产“宝施兰”洗护系列产品和化妆品系列产品时,符合国家有关该产品的卫生、质量、环保、包装、行业标准及法定说明文字的要求。2、乙方不得任意更改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不得将“宝施兰”的商标用于除“宝施兰”化妆品系列产品以外的任何产品,不得超出普通许可范围以外使用“宝施兰”注册商标。3、乙方不得做任何诸如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等有损于甲方“宝施兰”注册商标声誉和知名度的事,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公司的名誉和利益。4、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有第三方出价购买甲方的“宝施兰”注册商标,则乙方不得阻碍甲方出售该商标。甲方转让“宝施兰”商标的全部价款,由甲方分得实际成交价的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