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90号二○○五年六月九日时间:2005-6-1611:04:37 西安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核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和实施方案的请示》(市物字〔2005〕105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陕价行发〔2005〕17号)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西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称“城市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配套费的收取范围及用途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和所辖县城及经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试点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二、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 1、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按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收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同区位、不同用途、不同条件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平均增幅(不含天然气、集中供热和消防等新增部分)应控制在原收费标准的25%左右。 2、周至县、户县、高陵县、蓝田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 3、根据省委、省政府陕发〔1996〕5号文件确定的周至县哑柏镇、阎良区关山集镇等11个试点建制镇按最高不超过10元/平方米收取。 4、不宜按建筑面积计收的各类构筑物,按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收取。城市配套费中天然气、集中供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所占比例分别为10%、12%和3%,其余部分全部用于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三、对未建设天然气或集中供热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