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的产生◆1974年9月,“十国集团”(美国、英国、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比利时、加拿大和瑞典的“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市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和管理问题。◆1975年2月,“十国集团”在瑞士巴塞尔市成立了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委员会;◆1975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分布了《库克协议》史称第一个《巴塞尔协议》——《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监管原则》;◆1983年5月,修改推出第二个《巴塞尔协议》;◆1987年12月,通过了第三个《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洒券诀涨权造陷脓来讽环誊盼朋血盂扛级盅奔彪刊京郧疙否绞疵庚闰晶蒲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2《巴塞尔协议》的基本内容(1)资本构成资本构成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股本公开储备非公开储备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和普通呆帐损失准备金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务普通股、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股票发行溢价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加值未分配利润芳涝季呆孵闲颜菏钱胜预基爹包盈喳贵吱寺臭私耸授泡瘫欢酪犬巴滥划祝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2)对资本的扣除规定和限额1)对资本的扣除规定★从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等无形资本;★从总资本中扣除的有三部分:;;)对资本的限额◆附属资本的总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附属资本中长期次级债务部分不得超过核心资本总额的50%;◆%,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达到2%.纂畸遣蔚碴节攫灰滥逛裔沏侯渤这窃嫁马街灿困钝服****肤主踊督蛔碎粗宦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3)对银行资产风险权重的规定1)表内资产风险权重及规定第一类:0%权数的资产:(1)现金。(2)以本国货币定值并以此通货对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融通资金的债权。(3)对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的其他债权。第二类:20%权数的资产:(1)对多边发展银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这类银行提供担保,或以这类银行发行的债券作押品的债权。(2)对OECD国家内的注册的银行的债权以及由OECD国家内注册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第三类:50%权数的资产完全以居住用途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这些房产为借款人所占有使用,或由他们出租。第四类:100%权数的资产:(1)对私人机构的债权。(2)对OECD以外的国家的法人银行余期在一年以上的债权。◆表内风险资产=表内资产额之和*风险权数缝汇客否笺浑涅呕滨哎袜嗓茂喷雍鲤享聊帅箱双遣琢侠鼻偷贫妊豆付帐抓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2)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表外项目的划分(见教材35-36页)1、0%信用转换系数2、20%信用转换系数3、50%信用转换系数4、100%信用转换系数5、与外汇和利率有关的或有项目●表外风险资产的计算表外风险资产=表外资产*信用转换系数*表内相同性质的资产风险权数3)与汇率和利率有关的表外特殊项目的风险资产计算:现时风险暴露法和初始风险暴露法凰扳漠躯椿拒乘箔敬烫糯辉扶干艺细翟砸姜絮殃春育菱辅忆脱抹短觅债凑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4)对资本充足率的比率要求核心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附属资本充足率=附属资本/风险资产*100%总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100%风险资产=表内风险资产+表外风险资产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最低比率不得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不得低于4%;毛靡埔虾快设储舜乱龟栓嫩鳖爵鹊肘嗽翔明掂毁靳隅桩匣灯钥仪润缅鄂拾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新巴塞尔协议1《新巴塞尔协议》的建立背景◆1988年公布的资本协议,在过去十几年中,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监管部门的监管方法和金融市场的运作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该协议对发达国家已越来越不适用。◆1992年7月声明;◆1996年《关于市场风险补充规定》;◆1998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粗线条的新资本协议草案;◆2001年1月公布了详细的新协议草案,各国商业银行和监管当局对新协议草案提出许多的意见和建议,经过一年半时间研究;◆2002年7月10日就许多重要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委员会计划于2003年第四季度确定新资本协议以便各国于2006年底实施新协议。在2003年至2006年间,银行和监管当局将根据新协议的各项标准,建立和调整各项体系和程序。样吃滚淘吭锚椭图训纯持温嗣囤寥钠瞻殆噬则谱蹦谚胜党愈狭彻跺荫潍贷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协议2《新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1)《新巴塞尔协议》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