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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建管〔2012〕25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12年8月17日
 
佛山市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公共厕所规范管理,提高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同使用的独立式、附属式、移动式公厕,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公厕。
第四条本市公厕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卫生适用、节能环保、管理规范的原则,实行免费开放。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厕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公厕管理的组织实施。区环卫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公厕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工作。
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环保、旅游、水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厕建设、管理资金投入,足额拨付养管费用。
第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组织编制相关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服务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做好活动式公厕等设备材料的储备,并在减灾避险、大型活动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水管道以及电力接口。
第八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和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公厕的配套和建设纳入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市国土规划管理部门应保障公厕建设用地的供给。
区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区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公厕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督促公厕建设单位严格按相关规范建设公厕,以确保公厕的建设质量。
公厕相关规划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厕建设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条下列地区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
(一)广场和道路两侧;
(二)商业、文化娱乐、交通场站、医疗机构、体育场(馆)、展览馆、游览景点等公共场所;
    (三)大型居住区及其他群众活动频繁区域。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厕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补建。
第十三条新建公厕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成果、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等先进技术,达到节能、节水、环保、防异味的要求。
第十四条本市新建公厕应当达到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二类公厕设计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会展及商业场所、公园、旅游景区、广场、商业大街、体育、教育场馆、机场、一等(级)以上车站和港口客运站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应当符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