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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新章程.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4 文件大小:7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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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新章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京龙国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北京京龙国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节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京龙国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住宅小区北杨名居2#C4-1-1。公司经营范围:物业管理;供暖服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局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职权、议事规则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召开一次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股东通过。第十四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的债券的方案;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七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检查公司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