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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交强险部分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置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四)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商业险部分告知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以及合同有效期内就重要事实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双方均负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一、 保险人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1、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涉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的内容,严禁误导客户。 2、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医疗费用审核。3、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根据保险法及条款的规定,保险人将做如下处理:(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3)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对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投保人一次投保期间在一年以上者,保险人将按合同签订地下一个保险年度开始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机动车损失险》费率及费率规章调整对应保险期间的费率。(5)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投保人拿到保险单后应对保险单载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发现与事实不符的的信息,应马上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书面批改手续。二、 投保人对重要事项应履行的如实告知义务1、投保人应提供以下资料。(1)首次投保或转保的,投保人应提供投保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指定驾驶人的还需提供被指定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复印件。相关材料附贴于投保单后。(2)对于续保业务,行驶证变更或增加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重新提供行驶证及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2、投保人应告知的重要事项包括以下内容:(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牌照号码、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和指定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续保前该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及强制保险赔偿记录等影响费率水平的事项;(4)要求投保人提供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以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5)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需告知事项。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一、 投保单适用范围本产品的投保单设计为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混合式投保单,当投保人选择将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同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的,只需填写一张投保单。二、投保单要素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