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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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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在线投稿】【关闭窗口】 2011年02月28日10:57:30来源:太原日报    (2010年10月21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的决定    (2011年1月14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1日通过的《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月17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与运行第三章规范与管理第四章指导与服务第五章扶持与促进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引导和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经营、扶持、服务、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和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中的矛盾纠纷。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评级创优活动,对示范带动作用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在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设立与运行    第八条依法从事下列活动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产品销售、加工、贮藏、运输;    (三)农业生态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    (四)农民家庭手工业;    (五)农业机械作业服务;    (六)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及服务;    (七)农村资金互助;    (八)其他。    第九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条件,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未经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当由全体社员参加的设立大会一致通过,并经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入社不设最低出资额限制。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不需要提供验资证明。    农民在土地承包期内未改变土地用途的,可以用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预期收益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设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合作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出资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年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主体为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五名以上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格条件不受地域限制。农民可以跨区域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加入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    鼓励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依法参办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愿、平等的原则组成联合社,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登记,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章规范与管理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的,应当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成员大会的决议,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