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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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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点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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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要点解读
立法进程
国家发改委2006年初启动立法工作,国务院常务会议于2011年11月30日审查通过条例草案,条例以国务院2011年第613号令发布,于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4月14日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
立法背景和影响
要点问题和风险防范
回顾1:招标的特点
招标程序法定,不同类别项目规定不同;
招标人预定采购条件、评标方法和标准;
应有多个投标人投标竞争;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签约;
行政监督管理按照行业和产业划分。
回顾2:招标投标相关法律关系
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要约(投标文件)
招标人和中标人-招标人向中标人承诺(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后者依法代理招标,民事后果由招标人承担
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评标,收取评标劳务报酬
行政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受理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监察机关-依法检查国家机关、公务员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纪守法情况,受理控诉和检举,进行调查和处理
担保人-按照担保种类和条件,承担担保义务和责任
一、立法背景和影响
立法初衷
总结吸纳实践经验,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防腐和惩治的制度安排
一、立法背景和影响
立法定位
立足当前
重在预防——例:第34条(投标人限制)、第13条(招标代理机构投标限制)、第27条(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投标限制)
细化规定——例:第9条(可以不招标的情形)、第32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第39—41条(串通投标)、第42条(弄虚作假)
严格程序——例:第15—20条(资格审查)、第30条(两阶段招标)
加强监督(当事人之间的监督及行政监督)——例:第22条(文件异议)、第44条(开标异议)、第54条(评标结果异议)、第60条(投诉)、第62条(行政监督部门职权)
强化责任——条例共85条,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达20条
一、立法背景和影响
立法定位
着眼长远
倡导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
鼓励电子招投标
规范从业人员职业资格
规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
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组建省级和部门综合专家库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一、立法背景和影响
主要内容
进一步明确应当招标和可以不招标的范围;
完善细化关于虚假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非法行为的规定;
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规定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进一步完善中标签约的规定;
明确投诉和处理程序;
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和招标职业资格制度;
进一步明确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干预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提示:
行政法规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例如:
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实施条例不能修改标法的规定。如果需要修改该条规定,应通过修改标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