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doc

格式:doc   大小:30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doc

上传人:phl806 2019/8/6 文件大小:3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文超版,已修改。关于企业内部集资合理、合法化的冷思考王燕,汪佑波作者简介:王燕(1984-),女,山东德州人,中级会计师,硕士研究生,从事财务管理研究;汪佑波(1981-),男,湖北广水人,中级会计师,从事财务会计研究。(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太原030024)摘要:众多筹资方式中,企业内部集资方便、快捷,且避税效果较好,在银根紧缩,银行贷款难度加大的情况下,很多企业又冒着被定义为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内部集资。如何做到企业内部筹资方案既合理又合法成为各企业研究的重点。关键词:内部集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合法一、企业集资的发展现状(一)现状分析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企业集资从未完全消失过。只不过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严禁和打击下,曾在90年代末有了较大的收敛而已。近几年来,企业集资又在全国广泛发生,尤其以江浙、广东一带最盛。据抽样调查统计,在房地产开发、生产加工等行业,80%以上的中小企业都发生过集资,60%以上的中小企业要依靠集资生存和发展;在宏观政策调控的2004年,依赖于集资生存和发展的中小企业几近100%。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的非法集资的认定和处理比较明确,但是对企业内部集资的认定和管理则处于法律的边缘。对于集资,监管部门近几年来基本处于不审批、不出事不管、不控告不管的“三不”态度,使得集资广泛的“非法”存在。(二)。根据1993年《国务院关于清理有偿集资活动坚决制止乱集资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进行有偿内部集资。而1999年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答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也从民间借贷法律效力上进行了解释。但是依照人民银行1999年银发41号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编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集资定义,企事单位业内部集资没有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没有划入非法集资范畴,至少不是取缔打击的对象,这样就形成了矛盾。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前后不一致;二是国务院有关规定也前后不一致。从法律效力上讲,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高于国务院的文件和人民银行的部门规章。因此,对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的法律定性与管理就变得非常尴尬。。根据国家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社会集资,必须报经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但是始终没有明确“有关部门”的定性和方向。参照1990年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出台的《企业集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为相关审批部门,实地咨询后,该行称不存在相关业务。因此,使得本来存在合法程序可走的合法集资,成了无路可走的“非法”集资。。1998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徽机构和乱办金徽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中明确规定:“在国务院对企业内部集资明确作出规定前,禁止企业进行内部有偿集资,更不得以企业内部集资为名,搞职工福利”。但是这么多年过去了,国家却一直没有出台企业内部集资政策的相关规定。关于事业单位内部集资国家一直是禁止的。但是国家货币紧缩政策的出台、企业融资难度的加剧,使得企业不得不采取企业内部集资的方式缓解资金压力。现实与政策相背离的状况一时难以消除。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企事业单位内部集资这种现象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