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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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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8/6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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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滨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渭滨区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渭滨经济社会实现新跨越,根据《宝鸡市招商引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办法(试行)》(宝市办发〔2012〕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区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工作由区考核办、区招商局负责,并将考核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实施奖惩。第三条考核对象为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各成员单位和承担投资环境保障工作的各成员单位。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招商引资到位资金、省际到位资金和引进外资三大指标,以年初区委、区政府下达的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为准。第五条考核工作坚持重在日常、及时预警,加压紧逼、鼓励多超,真考实核、重奖严惩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注重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年终考核注重实际效果,严格奖惩兑现。第六条平时考核坚持月报、季报、季度检查通报制度。由区招商局、区考核办根据月报、季报情况,定期不定期对目标任务完成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专项督查,促进落实。对未达到时间进度要求的单位,下发督办函预警,限期整改;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单位,由区委、区政府领导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加压推进,确保任务完成。第七条年终考核在每年11月份进行。各考核单位在11月15日前向区招商局报送年度招商引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呈报表和依据资料。由区招商局牵头,区考核办参与,集中审核资料、实地核查,综合认定考核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定。第八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考核程序:(一)项目认定:招商引资项目系指市域外的法人、自然人以现金、实物等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兼并、购买产权、BOT、TOT等方式在我区的投资项目,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区增资和再投资项目。省际项目认定为省域外的法人、自然人在我区的投资、增资或再投资项目。利用外资项目认定为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地外注册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二)证明资料:1、生产经营性投产项目要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企业的票据、合同、原企业单位执照等相关材料;2、在建项目需提交银行进账单、合同、章程等材料,要求证件、账务齐全、真实,账、物相符;3、有偿资金需提交资金使用合同、批准文件及验资证明,无偿资金需提交捐资证明或批准文件及验资证明;4、无形资产需提交合同书、审批文件、无形资产评估报告或技术鉴定书;5、公益性项目需提交项目合同书、项目简介、投资者身份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完成投资额证明。上述项目按建设进度,提供相关有法律效力的投资额证明。涉及新征土地的,还需提供土地征用的相关证明文件。涉及租用土地的或农业开发项目,需提供土地租赁承包协议并提供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证明。(三)统计上报:每年11月底为年度考核截止时间。12月1号根据考核认定数据,将统计结果上报上级部门。(四)投资环境保障工作考核主要通过民主测评、调查问卷、行风评议等方式进行。第九条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百分制计分,其中招商引资到位资金占30分,省际到位资金占50分,引进外资占20分。没有招商引资外资任务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