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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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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1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制订的《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六日编制说明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系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文和建设部(1991)建标字727号文的通知,由我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自1988年以来,规范编制组按计划要求,组织了全国设计、科研和大专院校等有关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了材料和结构的抗洪试验研究和大量的蓄滞洪区调查实测工作,总结了近年来国内的科研成果和防洪抗洪工程实践,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八章和八个附录。主要内容有:建立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的制定原则和建筑物抗洪设防标准;确定了适合于我国蓄滞洪区及其运用特点的波浪要素计算方法和计算参数选取原则;提出了符合我国建筑特点和经济情况的房屋建筑波浪荷载计算和抗洪设计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建筑材料在洪水浸泡后的物理力学性能变化、蓄滞洪区抗洪经验及房屋建筑在水环境下的工作特点,提出对砖砌体房屋、钢筋混凝土房屋和空旷房屋的抗洪设计方法,制定出房屋建筑抗洪构造措施和建筑设计要求;针对地基土浸泡后的承载力降低和可能出现的不均匀沉降,提出相应的基础设计和地基简易处理方法等。   本规范的施行,必须与按198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9—87等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配套使用,不得与未按GBJ68—84制订、修订的国家各种建筑结构设计标准、规范混用。   为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随时将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寄交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安定门外小黄庄路九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7月主要符号第一章总则    为实施蓄滞洪计划,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统一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和建筑设计水深不大于8m地区的建筑物(构筑物)抗洪设计和施工。    蓄滞洪区建筑工程的规划和抗洪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蓄滞洪区建筑工程规划    建筑工程规划的范围、规模、性质及蓄滞洪目标,应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的规定。    建筑工程规划应根据蓄滞洪区安全建设与管理的要求、所在地理位置、规划面积、地形地貌、蓄滞洪计算水深、人口密度以及社会经济、工业发展等因素制定。    建筑场地应选择距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并应避开蓄滞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结的地区及进洪或退洪主流区。   严禁在指定的分洪和退洪口门附近建房。    蓄滞洪区内建设占用场地,应符合防洪要求,确保蓄滞洪功能,合理利用土地。    在建筑群体中,应设置具有避洪、救灾功能的公共建筑物。   新建的永久性公共建筑物,应采取平顶或其它合理的有利于避洪的建筑结构布置。   满足抗洪设计要求的现有公共建筑物,宜根据需要增设集体避洪场所。    避洪场所,可根据淹没水深、人口密度、蓄滞洪机遇等条件,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用避洪房屋、安全区堤防、安全庄台和避水台等。    房屋外形、相邻间距和布置,应根据水流、波浪的作用和救生船只通行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    村镇和建筑群体四周,应种植防风浪林带。房前屋后宜栽种高杆树木。    安全层设置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平时使用与防洪减灾相结合的原则;安全层人均设计面积应视蓄滞洪运行期间长短、当地经济情况确定。    水厂、发(变)电站以及粮库等生命线系统的关键部门,应设置在避洪安全地带,并应保证在蓄滞洪期间正常运转和使用。    集体避洪场所宜设有照明、通讯、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