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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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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010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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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2010年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合作管理办法
(2010年版)
广东联通
2010 年 3月
目录
第一章 概述 4
第二章 相关定义 5
一、 业务类 5
二、 相关定义 5
第三章 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8
一、 合作伙伴的基本权利 8
二、 合作伙伴的基本义务 8
第四章 合作类型及分成比例 14
一、 合作类型 14
二、 分成比例 15
第五章 接入条件和接入类型 16
一、 基本接入条件 16
二、 附加接入条件 17
三、 限制接入 19
四、 主题业务接入 19
五、 创新业务接入 21
第六章 接入流程 22
一、 主题接入流程 22
二、 绿色通道接入流程 23
第七章 基本需求和业务转让流程 23
第八章 考核办法 28
一、 总体原则 28
二、 综合能力考核 29
三、 收入考核 30
四、 服务质量考核 31
第九章 分级管理 31
一、 综合能力分级 31
二、 分级服务 31
第十章 退出 32
一、 合作伙伴退出 33
二、 业务类退出 33
三、 业务退出 33
四、 主动申请退出 34
五、 违规处罚退出 34
六、 综合能力考核退出 34
七、 收入考核退出 35
八、 预警机制 35
第十一章 计费结算原则 36
一、计费原则 36
二、结算原则 36
三、对帐原则 38
第十二章 客户服务原则 40
一、客户服务分工 40
二、客户服务要求 40
第十三章 违规处罚原则 42
第十四章 附件 44
概述
为充分调动有客户资源、渠道资源、品牌资源、资金资源、技术资源和服务资源的社会力量,共同拓展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联通)增值业务,同时维护健康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合作伙伴包括SP、AP、CP。
本办法是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合作开展增值业务时应遵循的操作指引和业务流程,是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的合同默认条款。本办法正式颁布之日起,之前的相关管理办法自动废止。如与此前相关办法或管理规定有所冲突,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省范围内与广东联通开展增值业务的省网、地方性合作伙伴管理。全网性合作伙伴的管理按照中国联通总部的全网性SP合作管理办法执行。
广东联通可根据上级管理机构、政策市场竞争情况和业务发展需要对本办法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
本办法的所有权、最终解释权、修订权归广东联通,未经广东联通允许,任何企业不得将本办法的内容部分或全部地泄漏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定义
目前广东联通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接入的增值业务是基于广东联通移动网络及各类增值业务平台,共同向广东联通用户推出的各类信息服务、功能应用等业务的总称。在不同的业务平台上开展的业务称为业务类,主要业务类包括:联通在信、互动视界、联通丽音、联通炫铃、手机电视、彩信等。业务类别将随技术创新和业务创新而不断扩充。
业务类
联通在信:基于短消息技术的信息点播与定制、位置服务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
互动视界:基于无线应用协议的信息浏览,图片、音乐、动画下载、信息推送、交互应用和电子商务应用等业务。
联通丽音:基于IVR技术的音乐、聊天,信息查询以及互动参与等语音形式的声讯业务。
社会声讯:基于IVR技术的语音业务,由自带合法语音服务码的声讯公司提供。
联通炫铃:采用铃声、音乐、音效、语音等音频片断替代传统回铃音的增值业务。提供一种差异化、个性化的回铃音服务。
手机电视:基于流媒体技术的高质量视、音频业务。
彩信:基于多媒体信息技术的一种非实时的消息类业务。消息内容可包括文本、图象、声音、视频片段等一种或多种媒体内容。
终端应用:手机终端应用软件。
相关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SP:为英文Service Provider的缩写,即服务提供商。本协议所指SP是指提供通信和信息服务的专业化服务机构。SP可以是网络运营商,也可以集成其他网络提供商的业务向其客户提供完整服务。本协议中提及的
“SP”,是指所有愿意与甲方合作、利用甲方提供的移动通信网络和增值业务平台、向甲方的移动通信网络用户提供各类增值业务的专业化机构。
CP:为英文Content Provider的缩写,即内容提供商,指提供用于服务的信息源供应商。
AP:为英文Application Provider的缩写,即应用提供商,指提供功能型应用的提供商。
合作伙伴:指与广东联通有增值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包括CP、AP、SP。
业务类:是基于不同的增值业务平台而开展的各类信息服务、功能应用等。主要业务类包括:联通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