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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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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9/8/8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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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一○年十二月一日广东省无线电管理条例(2010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日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线电频谱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销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无线电监测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军事系统的无线电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无线电管理应当坚持科学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的实施。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无线电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无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无线电管理工作。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无线电知识,引导、鼓励和支持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利用率的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促进无线电频谱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第二章无线电频率管理第七条省无线电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无线电频率的统一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以及全省无线电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全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第八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频谱资源规划、省无线电频谱资源规划; (二)具有明确的用途和可行的技术方案;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地级以上市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但是,中央驻粤、省直属单位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省无线电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无线电主管部门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权限,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指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指配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第十一条对用于经营性的无线电频率,可以依法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指配。第十二条无线电频率申请人应当在获得频率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设台(站)使用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回频率;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申请人应当在限期内向原指配频率的无线电主管部门申请。第十三条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在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内,使用者终止使用所指配的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指配的无线电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未经无线电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使用权,不得扩大频率使用范围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第十五条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无线电主管部门收取的频率占用费,应当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