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成都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深入实施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贯彻市委《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区域创新创业中心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经费来源)专利资助资金纳入市财政经费预算,由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统一管理,随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调整。第三条(资助原则)专利资助工作遵循“自愿申请、部分资助、突出重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第四条(资助对象)资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具有我市户籍的居民;在我市创业投资并持有本市长期居住证的外地居民,其专利申请提交且授权日均在长期居住证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成都市专利资助。第五条(资助范围)资助范围:(一)企事业单位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进入实质审查的;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专利。(二)企事业单位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且是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向外国国家(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企事业单位或非职务发明人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第六条(资助条件)资助条件:(一)申请资助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二)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得专利授权。(三)是该专利的第一专利权人且是第一专利申请人。(四)、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应分别在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或专利获得授权之日起6个月内;、国外专利申请资助或获得外国国家(地区)授权专利资助应在PCT国际检索报告邮寄之日、国外专利受理之日或专利授权之日起12个月内到窗口办理。。。(五)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同类性质专利资助的同一专利,不再给予资助。(六)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号令)所列的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获得的专利不予资助。第七条 (资助标准)(一)对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公开后给予: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10000元/件的资助;其他国家(地区)4000元/件的资助。、3条规定,且是向美、加、日、韩及欧洲国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的企事业单位,年度非同一发明专利申请超过10件的,给予5万元资助;超过20件的,给予10万元资助。(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专利的资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的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给予200元资助。(三)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资助:(单位:元/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