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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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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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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平阴县人民政府令第60号)信息来源:  |  信息作者:  |  发布日期:2009-10-28  第60号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县长 朱红方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改善平阴县中小企业融资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范信用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业务操作与管理,控制基金风险,提高基金运作效率,确保基金健康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阴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以下简称信保中心)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担保业务适用本办法。信保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为保证,为信保中心与贷款银行约定,当基金担保对象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信保中心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为我县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第四条 信保中心以安全性、合法性、效益性为基本运作准则,以市场化运作、资本保值运营、控制风险、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经营原则。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经贸、人行等部门负责对信保中心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管理。第二章 担保基金来源第六条 担保基金由政府投入、国内外机构、团体的资助以及专业担保机构投资等组成,其来源有:(一)县财政投入及按国家规定给予的风险补偿金;(二)会员缴纳的会费;(三)贷款银行的部分资助;(四)担保基金收益补充;(五)通过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担保基金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筹齐。第七条 担保基金净值限于存入相关贷款银行,实行专户管理。允许将其中一部分投资于国债,但不得投资于股票、房地产和企业债券,也不得直接用于贷款和商贸活动。第八条 担保基金所得收益包括担保费收入、各项存款利息收入和投资收益。担保基金收益除支付日常业务开支外,全部用于充实担保基金资本。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九条 平阴县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保会)为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审保会由县财政局牵头,县国资局及贷款银行有关人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成员若干名。审保会职权为:(一)对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的项目,应经审保会全体成员一致表决同意,决定担保;(二)审议批准县信保中心章程和担保基金运作实施细则;(三)负责筹措和逐步增加县信保中心的资本金;(四)审议决定县信保中心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五)监督规范担保基金的运作行为;(六)审议批准县信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内部机构设置;(七)审议批准县信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八)对县信保中心坏帐核销和增加或减少资金规模作出决议;(九)对县信保中心业务进行监管;(十)审议和决定县信保中心其他重大事项。第十条县信保中心在审保会的领导下开展担保业务工作,负责担保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其职权为:(一)负责执行审保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实施议事会决议;(三)负责担保基金的经营管理;(四)制定县信保中心章程和担保基金运作实施细则,并报审保会批准实施;(五)受理担保申请与申请再担保;(六)对申请担保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七)按规定审批担保;(八)负责保后跟踪检查以及担保债务的代偿和追偿;(九)制定并执行内部的规章制度;(十)定期向审保会报告担保企业业务运行情况及财务收支情况。第十一条县信保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作为其法定代表人,由主管财政部门提名,政府任命,其职权为:(一)全面负责县信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业务经营活动;(二)向审保会和主管部门提出县信保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财务预决算、盈亏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三)定期向审保会和主管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的运行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四)组织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五)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聘用或解聘一般管理人员;(六)提出内部职能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经审保会批准后实施;(七)聘请有资格、有经验的律师和注册会计师担任法律、财务顾问;(八)审保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二条信保中心工作人员暂由县财政局负责调剂,工资费用暂由财政承担。以后视业务需要,通过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第十三条 聘请金融、管理、财务、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信保中心专家顾问组,在项目评估、法律咨询、人员培训等方面为审保会、信保中心提供咨询。第四章 担保业务第十四条 基金担保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技术含量高,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能带动我县经济发展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