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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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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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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 (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市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理有偿服务,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第八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第十一条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第十二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设工地由业主负责; (七)新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十)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第十三条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域的划分按《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该办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第十五条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