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对比研究
「摘要」法条竞合犯与观念竞合犯是外在表现甚为相似的两种特殊的犯罪形态,二者存在着概念、特征、处罚原则等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法条竞合犯;观念竞合犯;犯罪形态
「正文」
因刑法理论规定的错综复杂和司法实践的纷繁复杂而引起的法条竞合与观念竞合,它们的外在表现有诸多的相似,容易混淆。本文将从犯罪形态的角度对这两种竞合现象作一动态的比较研究。
一、概念之辨析
(一)法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是指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具有重合关系的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1]刑法学界一般不称法条竞合犯,而常用法条竞合的概念。法条竞合是从静态角度去分析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单独论之并无实际意义;法条竞合犯则把具体的犯罪行为与刑法具体条文联系起来,从动态角度去揭示刑法条文之间的竞合关系,法条竞合只有体现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才有意义。
由此看来,法条之间的重合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符合相互重合的犯罪构成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以法条竞合犯这一术语来替代刑法理论中的法条竞合。
然而,我国刑法理论对法条竞合犯属于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持否定态度,所以并不专门讨论法条竞合,只是在分析观念竞合犯时,提及观念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2]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既然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等都是犯罪形态,而法条竞合犯同是犯罪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某种特殊的条文结构,它又因何不是犯罪形态的一种呢?
日本著名学者野村稔认为:“在一个行为被实施的场合,作为原则进行一次构成要件的评价,成为前述单纯的一罪,但以数次构成要件的评价为必要时,成为后者的观念的竞合。问题是仅仅呈现符合复数构成要件的外观,由于其构成要件相互的逻辑上的包容关系,实际上不过受其中一个构成要件的评价的情况,这是一罪,被称为法条竞合。”[3]日本学者板仓宏认为:“有一个行为外观上似乎符合数个构成要件,但实际上适用其中一个构成要件,排除其它构成要件的适用情况,这是法条竞合。”[4]根据以上定义,法条竞合犯的本质是犯罪性质不同的、存在重合关系的构成要件的竞合,表现形式是不同罪名的竞合。所以,如果仅仅分析罪名难以解释某几种犯罪之间有何竞合关系,脱离了犯罪构成要件是无法认识法条竞合犯的本质的。
(二)观念竞合犯。观念竞合犯又称想像竞合犯或想像的数罪,指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情况,它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犯罪形态。刑法理论界通常也直接称之为观念竞合,这里我们用观念竞合犯这一术语,同样是为了对这种竞合现象进行动态的分析,同时能够与法条竞合犯相对应。关于观念竞合之概念,日本学者野村稔认为,“观念的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这实质上是数罪,但是对其一个行为而成立数罪是应该进行一次处罚,作为科刑上的一罪”,[3]板仓宏认为“一个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的情况叫观念的竞合”。而所谓触犯两个以上的罪名,日本的大谷实认为“它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受数次构成要件的评价的情况。所以,观念的竞合虽然是实质上的数罪,数个犯罪是实在地竞合的情况,但是刑法着眼于行为是一个这一点,以之为科刑上的一罪,应准本来的一罪,科刑上作为一罪处理
”。[4]综上可见,观念竞合犯的本质是一种不完整的数罪,是“特别”的数罪。这是因为观念竞合犯的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而且行为人所触犯的数罪名中任何一个罪名都不能全面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