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Research In The General Article Of Tort
Liabilitise
Candidate Yi Xiu
Supervisor Associate Prof. Xiao Weizhi
College Faculty of Law
Program Civil Law mercial Law
Specialization Civil Law
Degree Master of Law
University Xiangtan University
Date April 16, 2011
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而法律规
范无论如何完美也总是会滞后于社会现实。从过错责任角度界定的侵权责任一般
条款具备概括性、抽象性、包容性和延展性,它不仅能使得僵硬的法条跟上时代
的步伐,而且它所具有的独立适用性使得其与一些统领性的、指导性的概括条款
有显著的不同。因为过错责任原则概括了社会生活中绝大部分侵权关系的特征,
简化了侵权法的立法内容,而且在协调权益保障和行为自由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
用,受害人要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依据是“过错”,同样,衡量行为人
是否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重要标准也是“过错”,所以,过错责任原则不仅仅是
满足了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抽象性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其可独立适用的特性。
而对于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等其他特殊归责原则来说,它们只能够予以类型
化,因为其构成要件、免责事由、举证义务等等都十分严格,需要法律给予明确
的规定,否则,会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从而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以及行
为人的自由活动。
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最早起源于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中的第 1382 条,它
概括了多达 90%的侵权行为,任何行为只要符合这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规定和
要求,受害者就可以此为请求权基础,寻求救济。将近一个世纪之后的《德国民
法典》也同样走的是侵权责任一般化的道路,所不同的是,该法典采用的是诉因
类型化的方法,将侵权行为概括为三个小条款,具体内容分别为侵害权利的责任、
违反保护性规定的责任和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责任。三种诉因具有适用上的层次
性,在保护好受害人的权利和利益之时,也给行为人划定了自由的空间。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体现在第 106 条第 2 款,该条
款在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对于新《侵权责任法》,其中
的第六条第 1 款是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适用逻辑方面,我们采取的是“三步走”
的方式,即先判断行为是否符合类型化的特殊侵权行为,若否,则判断行为侵害
的是否是侵权法中法定的权利类型,若否,则考虑是否能够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
条款,并给受害人提供救济。在最后一步适用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时,司法适用
者必须考虑它的适用条件,即侵权人必须具有过错行为;过错行为必须造成了损
害后果;过错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这些适用条件就像侵权责任
一般条款的“过滤器”,在保护被害者权益的同时,也为维系了行为人的自由,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过错行为,维护了私法道德。
关键词: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过错
I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ics and Technology, people’s awareness
of rights has been increasingly solidified. Nevertheless, despite of its perfection, the
laws always seem to be outrun by social reality. The General Article of Tort Liabilities
defin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ult-liability consists the features of generality,
abstractness, inclusiveness and extensibility. It keeps the stiff articles updated with
time, and is distinctively different from manding and instructional articles
of general owing to its independent applicability. As The p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