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刑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本罪构成,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考察: →是否具有牟利的目的;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是否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是本罪构成的前提条件; →客户是否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即是否与客户沟通。金融机构只要以牟利为目的,将没有记入单位法定账户的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无论是否与客户相沟通,都构成本罪。而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只有与存款客户相沟通,没有将存款资金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账户,才构成本罪。因为,客户不知道其存款没有记入金融机构法定账户,那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代表着金融机构,无论被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能否收回,金融机构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资金实际上是金融机构的资金,这种行为只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或者其他犯罪论处。(3)违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定性——因发放的对象不同而构成犯罪的条件有所不同违法向关系人发放造成较大损失;违法向其他人发放造成重大损失(4)逃汇罪的主体:公司、企事业单位(不再限定为国有) 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骗购外汇的构成骗购外汇罪(5)洗钱罪―――其上游犯罪是特定的(毒品、走私、恐怖组织、黑社会组织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属于窝藏赃物罪的特殊法(6)其他:(了解) A、高利转贷罪:目的犯――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 B、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特定对象―――地下银行,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C、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注意:包括伪造信用卡的 D、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7)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196条、(第五修正案第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冒用信用卡诈骗的,受骗人没有遭受损害,受害人没有受骗;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注意:这里的冒用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无论真信用卡来源,只要冒用即可;但盗窃、抢劫的除外(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合法)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信用卡来源于美国,在美国信用卡风险是由银行承担,但在中国是持卡人承担; 在刑法中“信用卡”并不代表财产权,而是相当于一把电子钥匙。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数额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认定。)。 5、金融诈骗罪本类罪与诈骗罪的关系:金融诈骗罪与诈骗罪是法条竞合,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特殊诈骗罪的成立以构成普通诈骗罪为前提,当行为人的诈骗行为的数额没有达到各具体诈骗罪的要求,而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要求,即2000元以上时,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1)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共性都是向不特定的人集资;但集资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