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投资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京城机电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所属企业的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资行为,控制投资方向和投资规模,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企业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各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项目建设及让渡货币资金、实物或无形资产给其他单位,以期获得一定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包括实业投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金融品种投资等。实业投资表现为兴建实业项目;股权投资表现为参股控股、增资扩股、兼并、收购、股权置换等;债权投资表现为委托贷款、购买债券、购买国债等;金融品种投资表现为票据、外汇、黄金、期货和金融衍生品种交易等。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投资行为的审查、论证、上报、批准,以及对投资项目经营和投资效果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的原则是明确权限、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突出效益。第六条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环节主要包括投资建议、可行性论证、投资决策、投资项目实施、监督评价等环节。在投资管理各环节中要做到建议与论证分开、论证与决策分开、决策与实施分开,实施与监督分开。第七条公司及企业建立统一管理、分级控制的投资管理体系。根据公司及企业对下属机构的控制力不同,将下属机构划分成以下层次:公司及企业全资下属机构、公司及企业控股下属机构、公司所属参股下属机构。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纳入公司及各单位一体化管理体系,公司及企业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只有投资建议权而无投资决策权,投资决策权由公司及企业统一行使。公司及企业参股下属机构的投资行为由其自主决策进行。但公司及企业派驻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必须事前向公司及企业报告,并根据公司及企业的意见行使表决权。第八条公司及企业投资管理采取事前把关、过程跟踪、事后考评的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企业以及其全资和控股下属机构。第十条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投资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第十一条公司及企业投资项目批准机构是各企业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公司及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由公司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批准。其中金融品种投资集中由公司及各企业财务部门进行,各下属机构不得进行,金融品种投资。第十二条公司及企业成立投融资审核委员会,负责进行公司及各单位所有投资项目的审核、论证工作。第十三条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主任由公司及各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由主管发展规划、投融资、财务、审计等的相关领导,发展规划部门、投融资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人员,以及外请法律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投融资审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公司及各子公司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核、论证,协调处理投融资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办公室设在公司及各单位的投融资管理部或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第十四条公司及各企业投融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投资的系统管理,对每个投资项目建立档案,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以及负责日常归口管理等项工作。第三章投资方向及规范第十五条公司及各企业的投资项目,应紧紧围绕公司主业,发展并完善产业链,使现有资源发挥更大的效益。第十六条公司及各企业投资项目的预计投资回报率应不低于行业平均利润率或不低于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