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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30卷增刊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9月
V01 .30 Suppl Jour nal of G1培ng蜮Uni veTsi t y( Phi l osophy a nd Social Sci e nce) Sept .,2008
完善行政检察监督之我见
翁达华
(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广西桂平537200)
[摘要]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走出行政诉讼监督工作的瓶颈,已成为检察机关监
督工作的重点研究课题。笔者主要就当前行政诉讼监瞥工作存在问题度其原因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完善此项工作略谈我见。
[ 关键词】行政检察监督;缺陷;完善
[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 1_818 2( 200 8) 增- 0313- 02
一、我国行政诉讼监督制度的特点及存在问题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
目前,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裁判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依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
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综观我国行政检察监序提出抗诉。”纵观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行使行政
督的状况,我国的行政诉讼监督存在事后监督和监督无期限性的两检察监督权并没有期限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人民检察院发现
大特点。第一,事后监督。当前,人民检察院在行使行政法律监督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无论何时,无论该
时,均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对人民法院裁判生效时间多长,人民检察院都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已经审理终结,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当前我国行政诉讼监督的两大特点的存在,映射出这一制度存.
监督的途径是:先由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诉,对已生效的判决、在的不足之处。从法理上说,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主要目的和作用
裁定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对确有错误的行政判决、裁定依法向人民法是依法监督法院的行政审判执法,促进法院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裁
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再审。人民检察院的这种监判,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但是,当前,我
督,是事后监督,也就是仅仅停留在对米已成炊的生效判决裁定的合国的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法律只是对人民检察院具有行政诉讼监督
法性的监督。第二,行政监督的无期限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权,作了简单、原则的规定。而且主要是对事后监督方面的规定。对
一项重要诉讼权利。告知权利包括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可以自行适用范围太小。那些既非盲、聋、哑又不可能判处死刑的成年被告人
辩护或者委托辩护的权利。告知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向检察机关陈因贫穷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院也可以不为其指定律师
述意见的权利等等。。对于一个程序过程来说,说辩护。因此应当完善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确保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和
明理由是法律程序体现正义的必要条件之一。。这被告人至少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能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
一规则要求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特别是作出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落实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