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中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之十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监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会议事规则范例》,重新草拟了《监事会议事规
则》,请审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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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
的意见等;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召集人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召集人可
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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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
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