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研究
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模式选择上,我国采用的是日本的监事会和董事会并行模式,监事会的根本职权是对董事会、经理层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如何使监督功能和作用真正地落实与发挥,一直是我国公司制度发展中相当困惑的难题。多年来法学界一直高声疾呼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诉求,其关键正是针对监事会职权的落实与完善。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的努力下,2006年施行的新《公司法》第54条、119条明确赋予监事会提案权,为完善、落实监事会职权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目前公司法的规定相当简单,缺乏可操作性,监事会如何有效地行使提案权发挥监督职能尚需配套的制度接口,尤其是对国有公司而言,因监事会职能的重要性,为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围绕监事会提案权的相关问题有待进一步展开研究。
一、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权配置与法律性质
(一)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权配置
《公司法》第54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第119条规定,本法第54四条、第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国有控股公司既可能是有限责任公司,又可能为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按照《公司法》第54条、119条的规定,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享有提案权,可以向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提交提案。
有学者认为,除了前述提案权外,监事会在召集临时股东会议时也享有提案权。因为召集临时会议需要表决议案,作为召集人的监事会当然必须提交供表决的提案。笔者认为,对于监事会的这一提案,其仅仅是作为监事会临时股东会议召集权的应有之义,并非本文所要讨论的监事会提案。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是否享有提案权?这一问题法律规定并不明确。从“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之一种,既具有投资主体的特殊性,也具有公司的一般性以及股东的一般性”[2]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律赋予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享有提案权时,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然也享有提案权。但是如果根据《公司法》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殊规定,又很难得出这一结论。《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本法第54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这一规定刚好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提案权,同时在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其他相关规定中也没有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提案权的规定,因此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不享有提案权。
笔者认为,应当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配置提案权。其一,国有独资公司本身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监事会享有提案权并无任何制度障碍;其二,国有独资公司采取了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不设置股东会,股东会的职权部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资委等机构行使,部分由董事会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较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大,拥有的资源更多,监事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制衡压力也更大,此时若剥夺了有助于监事会监督权落实的提案权,更易造成董事会与监事会之间的失衡,虽然法律法规也规定了监事会的报告权、建议权来制衡董事会,但其力量甚微。因此,为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增强其制衡能力,有必要为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配置提案权。
(二)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权性质
监事会提案权是监督权的派生权利。监事会从产生之日起就被作为董事会的制衡机制而存在,监事会的使命就是代表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等公司经营者并对出资人负责。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条件下,监事会的监督权的落实对出资人利益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为了确保监事会监督的实效性,解决实践中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现象,《公司法》赋予了监事会提案权。监事会的监督结果最终要通过公司股东大会的意思决定才能落到实处。监事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出议案并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是监事会及监事把监督结果付诸于实践的最适合的方法。[3]从这个意义上讲,监事会的提案权是对监督权落实的回应,是监督权必然派生出的权利。
二、国有公司监事会提案本体规范
(一)提案内容
监事会可以提出哪些提案?提案内容是否有限制?这些问题涉及到监事会提案权的范围,需要予以明确回答。现行《公司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监事会的提案内容也不尽相同。笔者统计了沪深股市2006年、2007年两年连续交易的上市公司的监事会提案,3项提案涉及董事、监事人事安排,1项为章程修改提案,1项为公司收购提案,其中4项提案为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提出。
理论界对此的通说认为可以参照《公司法》第103条股东提案制度的规定,监事会的提案内容也应限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但这一范围限定与股东提案、董事会提案的范围一致,稍显宽泛,与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