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东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优化抽查工作流程,统一执法标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具体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省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并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部署和监管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抽查工作。
第三条按照“谁登记、谁检查”的原则,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登记企业的抽查工作,抽取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业名单,并组织实施检查。
第四条上级可以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并根据需要收集统计抽查工作情况。
第五条抽查对象为辖区内未吊销的存续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是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和企业即时公示信息。
第六条抽查是对企业是否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公示内容、时限等公示行为的规范性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的,对其利用和委托行为的合法性负责,不对相关部门和专业机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案件移送或者相关投诉举报,对企业公示信息相关内容进行的检查,不属于抽查范围。
第九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不能替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职需要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但对企业公示的信息的抽查可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一并进行。
第十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当根据本系统不定向抽查的总量、比例以及实施时间等制定抽查方案,并于企业年度报告结束后,依据工商部门业务系统的“登记管辖机构”项,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及时一次抽取确定不定向抽查名单。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监管工作需要或相关建议制定定向抽查方案,并通过在工商部门业务系统设定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及登记管辖机构等条件,根据企业注册号等随机摇号,抽取并确定定向抽查企业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部署开展的抽查工作,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实施。
定向抽查不限定次数,每年定向与不定向抽查的数量不少于辖区企业总数3%的比例。
第十二条抽查名单确定后,系统将自动在被抽查企业的数据中加注“该企业已于××××年××月××日,被省(或者市或者县)工商局随机抽取为不定向抽查(或者定向抽查)对象,请于××××年××月××日前完成检查”等内容,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名单通过工商部门业务系统发送到实施检查的部门,企业抽查名单不公示。
实施检查的工商所,应当自工商部门业务系统收到抽查名单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结果应当在抽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示,抽查情况公示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第十三条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抽查主要包括: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