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保险法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的若干意见;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相关规章;四、湖南保监局监管部分规定;(以上内容已结合)一、保险法概念、调整对象、构成保险法是调整保险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狭义。保险关系--参与保险合同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保险监督管理关系和保险合同关系。区别是地位平等与否。我国的立法体例: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中。构成:保险合同法(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业监管法、保险特别法(如海商法)、社会保险法。2三、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概念: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承保的对象,分财产保险合同(财产及有关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人的寿命和身体)。特征:射幸合同(相对确定合同)、最大诚信合同、诺成性合同(不以交付保险费为条件)、不要式合同(保险单,其他保险凭证或其他书面协议,第13条)、格式合同。注意:协议未要求书面,也未要求保险费。4三、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财产保险: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可含全残责任定期寿险终生寿险两保保险健康保险:可含全残责任疾病保险:短期不得包含非疾病死亡责任,死亡责任<=疾病责任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意外保险:可含各等级残疾责任年金保险养老年金:最低给付年龄不低于法定退休年龄,两次支付不得超过一年其他年金5四、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概括:因约定原因导致本人法律上认可的利益真实地损失时,获得保险人的赔偿。61、诚信原则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存在过错。法定义务。保险人的举证责任。 <<保险法>>,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告知的时间:合同订立前。告知事项的范围:有限告知,询问告知。履行方式:如实填写投保单。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故意、过失。保险人行使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知道30天内。保证告知的内容真实。询问权利放弃和不问无告知义务。72、近因原则概念:判断风险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或给付责任。近因是指风险与损害之间,导致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近的原因,一般指直接、主要原因。如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责任。确定方法:A、单一原因。如属于被保风险,则承担责任。B、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如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危险,比例--公平。C、连续发生的多个原因。前因是,后因不是,且后是前的必然结果,应承担责任;反之,不负。D、间断发生的多个原因。介入的新的独立的原因属于,则具体原因具体分析。如车祸伤残--住院--感染--雷击----死亡。损伤寄予度:原因对后果的影响力大小,人民法院已经采用这种方法,:保险责任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按相应比例支持。83、损失补偿原则概念: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补偿,被保险人不能获得多于损失的补偿。财产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合同,适用该原则;人身保险合同(人寿、意外伤害、健康保险等)属于定额保险合同,不适用。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4条作了不同的规定,法释已经确定优先选择了公平原则,放弃了道德。**如某人住院花费12000元医疗费,经社保核算为政策先自付2000元,起付线1000元,进入统筹支付的为9000元,社保最后给付6300元,,保额1万元付比例为80%,如何赔付?A(12000-2000)*80%=8000B(12000-6300)*80%=4560C12000-2000-6300=3700D12000-6300=570093、损失补偿原则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事实上,可以理解为人身保险也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