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兰州
二一年六月〇〇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中核钛白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一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委托,就贵公司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
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股
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核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文件
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
相关议案等文件,同时听取了贵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
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重大遗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
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
的或用途。
基于此,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书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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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中核钛白 201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贵公司董事会于2010年6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作出的;
2、贵公司董事会已于2010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
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并分别于2010年6月9日和6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了补充公告和会议召开地址变更公告;
3、上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议程、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事项;
4、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截止日为2010年6月21日(截止下午3点交易结束);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下午14点在甘肃省兰州市西津西
路2号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兰州办事处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前述公告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