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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1/10/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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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
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
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年修订)、《关于督
促上市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通知》(证监公司字号)等有关规定的内
容,现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进行如下修改:

一、修改原《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
原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现改为: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
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
()本人持股资料;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八)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二、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
原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
益的决定。”
现改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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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改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
原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