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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臭氧层保护政策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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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臭氧层保护政策法规.ppt

上传人:qiang19840906 2019/8/11 文件大小:2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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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文件:(国函[1989]49号)《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文件:(国函[1991]123号)《蒙特利尔议定书》哥本哈根修正案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支持消耗臭氧层物质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产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和使用。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配额进行生产、进口。大气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生产或者进口消耗臭氧层物质超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定配额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生产、进口配额。《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政策框架经国务院批准生产管理政策进出口管理政策消费管理政策排污申报登记制度产品质量管理政策环境标志制度税/费政策教育、培训和交流ODS相关生产线建设控制政策大气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关于公布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的通知(国经贸资[1997]367号)(1)该淘汰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易地建设或转让给他人使用该淘汰工艺。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工程,一律不得选用该淘汰工艺。建设单位、设计部门在项目规划、设计中仍采用淘汰工艺的,项目审批单位不予立项,设计审查单位不予批准设计方案,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对采用淘汰工艺的新建项目,有关部门不予竣工验收。通知印发前已批准的在建项目中使用淘汰工艺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修改建设方案。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2)对在规定淘汰期限之后仍继续采用淘汰工艺的单位和个人,各地经贸委会同环保局及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其停止采用淘汰工艺;银行停发其贷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予以罚款;对企事业负责人和直接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屡令不止的,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各地经贸委应会同环保局和***管理部门,加强对限期淘汰工作的领导,建立层层目标责任制,责任落实到人。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主要条款(3)本着“谁污染,谁负担”原则组织有关企业积极筹措资金,实施转产改造工作,有关部门在政策、技术和资金上应给予必要支持。各地要制定年度淘汰计划,并将淘汰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国家经贸委,同时抄报国家环保局、***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团,对各地执行本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将依法予以惩处。禁止新建ODS生产线政策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1997)关于《关于禁止新建生产、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设施的通知》的补充通知(1999)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四***化碳生产项目的通知(2003)关于严格控制新、扩建或改建1,1,1-三***乙烷和***溴生产项目的通知(环办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