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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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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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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4月修订)
甬科计[2009]12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技局
发文日期:2009年04月03日
主 题 词:科技计划项目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和管理科学化,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根据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计划总体安排,在一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技局主管的各类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由市科技局新立项的、且有财政经费支持的项目都应签订项目合同书。各责任方按合同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五条项目管理实行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
(一)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科技保密规定的基础上,公开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公开发布项目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在市科技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立项的项目;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责任人应按规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上报有关材料;
(三)回避制度: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或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四)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义务主动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跟踪管理。
第六条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市科技局可委托有条件的相关组织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委托方和受托方须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七条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五个基本程序:发布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审定和签订合同。
第八条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发展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领域、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按专家评审(评估)、市科技局职能处室(以下简称相关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的“三审一决策”的基本决策程序进行。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的承担能力、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市场前景等进行评价;相关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以及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初步审查,并结合财政局和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的项目和项目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主要对专家评审意见和相关处室初审意见进行联合审议;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是在听取专家评审(评估)汇总意见、相关处室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处室联审意见的基础上,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条项目分为重大(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备案项目。
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支撑,对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有较强推动作用,在实施过程中经费投入强度大的技术研发项目。重大(重点)项目主要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市级科技型企业、可申报市级科技研发投入资助的企业和高校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