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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结婚法律不许.doc

上传人:swkmei 2019/8/1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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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如此结婚法律不许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如此结婚法律不许——公公和儿媳的婚姻不能一律有效资兴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郭昌明近来媒体报道了,扬州高邮市59岁的丁老汉(以下称丁老汉)取已离婚的大儿媳为妻(以下称大儿媳),小孙子(以下称小孙子)相应变成“儿子”一事。社会上对此事评价褒贬不一。法学界部分人士认为,此事合法不合情。对此事不合情的部分,笔者不持异议,但是此事是否合法却值得商榷。如果大儿媳没有为丁老汉生下小孙子,此事合法。因为大儿媳在与丁家大儿子离异后,从法律上讲,无论是在夫妻关系上,还是亲属关系上,均与丁家没有丝毫联系。如果大儿媳为丁老汉生下了小孙子,由于大儿媳与小孙子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所以丁老汉与大儿媳婚姻就变得复杂起来,为法律所不许。一、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从伦理上讲,由于大儿媳与小孙子存在直系血亲关系,所以只要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就会违反社会伦理,为社会公序良俗所不许,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七条。二、违法了强行法的规定。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就是说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法律应当和谐统一,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来破坏法律秩序。在家庭关系领域,这种法制的和谐统一体现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上。主要表现为两种:一是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祖(外祖)父母和孙(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两种权利义务有着质的不同。如果允许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就会产生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法定和谐的家庭关系会发生严重紊乱,法制的统一将会遭到严重破坏。 1、从丁老汉对小孙子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大儿媳与小孙子是母子关系,当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后,丁老汉与小孙子的关系就变成了有抚养教育的继父和继子关系。《婚姻法》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丁老汉对小孙子存在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的义务。但是客观上的直系血亲关系,决定了丁老汉与小孙子只能是爷孙关系。根据《婚姻法》关于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小孙子的生父母俱在的情况下,丁老汉对小孙子之间,不存在这种强制性的法律义务。由此带来了一个不可调和的法律问题:丁老汉对小孙子究竟有没有法定的强制性抚养教育义务? 2、从大儿媳对小孙子的权利义务来分析,不合法。丁老汉与小孙子是爷孙关系,当丁老汉与大儿媳结婚后,大儿媳与小孙子的关系就变成了继祖母与继孙子的关系。《婚姻法》没有规定继祖母与继孙子权利义务,也就是说丁家大儿媳与小孙子之间不存在法定的强制